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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显示猥亵幼女多是熟人所为
更新日期:2003-12-22 点击数: 请双击滚屏阅读

  61岁的聋哑人王某在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曾十几次对该小区的数名女童进行猥亵。

  海淀检察院在1999年12月到2003年4月间办理了16起猥亵儿童案,涉及被侵害儿童达24人。罪犯能够得手,部分家长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硕士在读生梁某系某科研机构的业务骨干,拥有幸福的家庭,儿子已两岁,但他却数次对来家中与儿子一起玩耍的5岁女童实施猥亵行为。海淀检察院对1999年12月到2003年4月间办理的猥亵儿童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示,其中87.5%的案件是熟人所为。在这份调查分析中,更值得关注的是,相当一部分猥亵儿童案中,父母任由年仅四五岁的女童单独出门玩耍,而不加以陪伴,致使孩子受到侵害。

  罪犯主体涵盖男性群体

  1999年12月至2003年4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猥亵儿童案件16件16人,共涉及被侵害儿童24人。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期从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

  猥亵儿童案件的基本特点为罪犯主体复杂,犯罪分子涵盖了各类男性群体。年龄方面,未成年人2人,18岁至40岁10人,40岁至60岁3人,60岁以上1人。教育程度方面,文盲1人,小学文化程度3人,初中文化程度8人,大学文化程度(大专)2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人。职业方面,在校学生2人,无业3人,退休1人,工人7人,教师1人,工程师2人。婚姻状况方面,有配偶的7人,无配偶的9人。

  侵犯对象以幼女为主

  被侵害的儿童以幼女为主,多在5-11岁,仅有一名男童。犯罪地点贴近生活区,此类犯罪地点多集中在受害儿童熟悉的环境。其中,4件发生在受害儿童家中,6件是在受害儿童居所附近,3件是在受害儿童学校,3件是在罪犯家中。在比较熟悉的环境中,儿童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均有所降低,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作案时间中午案发率高

  犯罪时间相对集中,66.7%的此类案件发生在中午12时至下午2时。这一时间家长有午休习惯,一般允许孩子在家门口玩耍,而这时在楼道等公共场所过往人员较少,不法分子容易对在此玩耍的幼童临时起歹意,实施猥亵行为。

  统计数字还显示,受害儿童与罪犯相识的案件占较大比例。在此类案件中,受害儿童与罪犯在犯罪发生前相识的占到87.5%。猥亵儿童案件的发生也反映出儿童监护方面存在的两大问题:其一是儿童的认知能力弱导致其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而另一方面,就是家长对幼童的监护和教育亟待加强。有的家长对儿童疏于监护。相当一部分猥亵儿童案件中,父母任由年仅四五岁的女童单独出来玩耍,而不加以陪伴,致使孩子受到侵害。

  罪犯内心处于心理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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