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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即——违规违纪将受严厉处罚
更新日期:2004-6-2 点击数: 请双击滚屏阅读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上述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3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工作人员违纪9种·处理办法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8.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工作人员作弊10种·处理办法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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