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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即——违规违纪将受严厉处罚
更新日期:2004-6-2 点击数: 请双击滚屏阅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2004年高考马上就到了,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教育部日前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考生违纪9种·处理办法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处理办法:考生有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科成绩。

  考生作弊14种·处理办法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二)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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